亚洲时代周刊 本刊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本地报刊新闻牌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民众发声 >> 内容
2026 03/31 10:25:56 传递深度影响力
京津冀消协:警惕 CaHA跨界医美注射风险
作者|记者 孙海龙 编辑|吴明轩    阅读:
亚洲时代周刊03月31日讯(记者 孙海龙):

近年来,医疗美容消费持续升温,羟基磷灰石(俗称CaHA)注射材料凭借再生填充特性,在医疗美容领域广受关注。然而,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追求利益,违规将骨科、口腔科专用的羟基磷灰石产品“跨界”用于面部注射,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筑牢消费者健康安全防线,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联合发布提醒告诫,向医美行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明确合规边界,警示违规风险,守护医美消费安全。

据了解,羟基磷灰石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但不同领域的产品性质与用途有严格界限。目前,我国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绝大多数羟基磷灰石产品,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非承重性骨缺损填充”或“牙槽骨缺损塌陷部位填充”等骨科、口腔科领域,并未批准用于面部软组织的医美注射。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将其用于面部软组织填充,已构成明确的“超适应症使用”违规行为。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指出,截至目前,国内仅有两款羟基磷灰石相关产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医美领域,获批适应症均为“鼻唇沟部位皮下层注射,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合规的医美注射用羟基磷灰石产品是将微米级微球均匀分散于载体中的原品注射产品;而骨科、牙科用产品多为不规则颗粒,即便研磨成粉,其微观结构和物理特性也并非为软组织设计。将其注射入面部,极易导致注射部位形成难以消除的硬结、肉芽肿,引发持续性红肿、疼痛,且修复治疗异常困难。此外,这些违规产品多为粉末状,常由医疗美容机构在现场进行手工混合,难以保证无菌操作,极大增加了感染风险。

2025年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案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某医美机构因将仅获批用于牙槽骨的羟基磷灰石产品注射至消费者颞部并引发不良反应,其“超适应症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法院终审判定为消费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该判例为此类纠纷的处理确立了清晰的法律准则。

针对上述乱象,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提醒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提出具体要求:

严守法律红线,停止违规行为。严禁将注册证适用范围不包含医疗美容(如面部注射)的羟基磷灰石等医疗器械产品用于相关项目。不得以任何话术对产品功效与安全性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与使用追溯制度。在采购时,必须查验并确保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明确包含所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

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规范服务流程。服务前必须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如实说明产品信息、适用范围、潜在风险等。必须签署内容完备的知情同意书,书写规范病历,并妥善保存产品信息、收费凭证等全过程记录。

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消除隐患。应立即对在库、在用相关产品进行彻底排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封存、下架、停用,并依法依规处置,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鉴于“跨界”注射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以下安全提示:

主动核验产品“身份”,核查机构人员资质。在接受涉及“羟基磷灰石”的注射前,必须要求机构出示拟使用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原件或清晰复印件,重点核对“适用范围”是否包含您要进行的注射部位。坚决拒绝使用适用范围仅为骨科或口腔科的产品。同时,务必选择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美机构,并核实操作医师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警惕营销话术,务必留存完整凭证。对“骨相填充”“齿科材料更安全平价”“独家骨性支撑技术”等模糊或替代性话术保持高度警惕。在接受服务前,务必逐项审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其中明确写明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适用范围等核心信息。务必索要并妥善保管病历、产品包装(可拍照)、收费票据、服务合同等全套凭证。

依法理性维权,保护合法权益。如怀疑或发现使用了违规产品,或注射后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后续项目,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及时向卫健等部门投诉举报,借助监管力量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净化医美市场秩序。

【来源:亚洲时代周刊】
免责声明:本刊所刊载之内容不代表亚洲时代周刊的观点和立场,所有内容的准确性由提供内容的原作者独立承担完全责任,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凡本刊注明“来源:XXX(非本刊)”的文稿,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如产生任何问题均与本刊无关。如转载本刊图文稿件,须注明“来源:亚洲时代周刊”;任何法团或个体认为本刊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本刊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刊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读者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你的大名:
发表
全部评论
亚洲时代周刊(www.110.com.hk) © 2008-202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编辑部电话:38963966 传真:30169686
承印人:香港電視臺有限公司 承印人電話:65557188
承印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太子道东704号新时代工贸商业中心31楼5-11室A03单位
《亚洲时代周刊》已获香港政府本地报刊注册,网络业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刊宣传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不过您跟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任何交易与本报刊无关,本报刊将不会对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