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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困局迷局
作者:岳全 编辑:子祺    刊发:亚洲时代周刊    2025年11月03日香港    
房产继承维权困局:当“程序正义”撞上行政疏漏,继承人的破局之路为何如此艰难?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房产继承本应是公民财产权益传承的常规流程,却因行政环节的一处疏漏,让沈阳市民栾国恩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维权泥沼。当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遭遇违规产权登记的“釜底抽薪”,当司法程序的“起诉期限”成为维权壁垒,这场围..
亚洲时代周刊11月03日讯(岳全):

房产继承维权困局:当“程序正义”撞上行政疏漏,继承人的破局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房产继承本应是公民财产权益传承的常规流程,却因行政环节的一处疏漏,让沈阳市民栾国恩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维权泥沼。当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遭遇违规产权登记的“釜底抽薪”,当司法程序的“起诉期限”成为维权壁垒,这场围绕一套房产的继承纠纷,已然成为观察行政履职瑕疵与公民权益保障冲突的典型样本。

一、时间的悖论:死亡两年后“被确权”的房产

于淑兰的死亡时间定格在2000年6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陵西派出所的《死亡注销证明》是这一事实的官方注脚。但在2002年1月8日,一份以“于淑兰”名义提交的《沈阳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却出现在于洪区房产局的档案中,申请表载明的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完全不符,更违背了“公民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常识。

“我母亲明明已经去世近两年了,怎么还能‘亲自’申请房产登记?”栾国恩的质疑直击行政程序的荒诞之处。这套位于白山路17号的房产,在产权登记环节就因行政机关的审核失职,埋下了后续继承纠纷的“地雷”——一个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被登记为产权人,直接导致法定继承人栾国恩的继承基础被彻底架空。

二、维权的死结:起诉期限与实体正义的割裂

栾国恩的维权之路充满了法律程序的“悖论式困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在出狱后第一时间主张继承权利,却被告知需先解决产权登记的合法性问题。当他以行政诉讼方式请求撤销违规登记时,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成为行政机关既往过错的“保护盾”,却将实体正义的实现推向了死胡同。

“我连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都被行政疏漏压缩了,凭什么要受起诉期限的约束?”栾国恩的诘问揭示了程序规则与个案正义的冲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起诉期限的计算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准,而栾国恩作为非行政程序参与者,很难及时知晓登记行为的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维权滞后,却要由权益受损者独自承担后果。

三、破局的壁垒:行政纠错的惰性与司法建议的效力边界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明确指出了房屋登记的违规事实,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积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但司法建议的“柔性监督”属性,使其缺乏强制执行力。于洪区房产局、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的后续行动,至今未给栾国恩一个明确答复。

行政机关的纠错惰性,源于多重因素的叠加:一是违规登记已衍生出后续变更登记,撤销原登记可能引发连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危机;二是行政问责机制的缺失,让“纠错”成为部门不愿触碰的责任雷区;三是对民生诉求的漠视,将个体维权困境视为“历史遗留问题”而敷衍塞责。

四、制度的反思:从个案破局到机制重塑

栾国恩的困境,暴露出产权登记与继承维权领域的制度性缺陷,亟需从以下维度破局:

(一)起诉期限的“例外适用”需细化

针对因行政机关隐瞒、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起诉期限延误,应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起诉期限的中断、延长”情形,赋予法院根据个案正义突破期限限制的裁量权,避免程序规则异化为行政疏漏的“挡箭牌”。

(二)行政纠错的“刚性约束”需强化

建立司法建议的跟踪督办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行政机关,引入纪检监察、人大监督等刚性手段,将行政纠错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以责任倒逼行动。

(三)产权登记的“全流程回溯”需推进

对于因历史违规登记引发的继承纠纷,应建立由法院、行政机关、公证机构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登记档案进行全流程回溯,明确责任主体,厘清产权脉络,为继承人维权扫清程序障碍。

(四)民生维权的“绿色通道”需开辟

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继承维权专窗”,对涉及行政疏漏的继承案件,由专人对接、优先办理,通过“一事一议”的柔性机制,弥补制度刚性带来的个体权益损伤。

结语:每一次维权困境,都是法治进步的考题

栾国恩的房产继承维权路,是一个公民在行政疏漏与程序规则夹缝中寻求正义的缩影。它拷问着行政机关的履职良知,也挑战着司法程序的正义边界。唯有以个案破局为契机,推动产权登记、行政监督、司法救济等领域的制度革新,才能让“继承权”真正成为公民财产权益的坚实保障,让每一次维权不再是一场孤独的跋涉。

房产继承困局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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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亚洲时代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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